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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读者违规处理办法
2023-04-18 15:29  

图书馆读者违规处理办法

为进一步明确读者在图书馆内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和规范,引导读者远离不文明行为,营造和谐舒适、安静有序、文明健康的阅读学习环境,根据《黑河学院图书馆读者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一)下列发生在图书馆内的行为视为违规违纪及不文明行为:

1.转借或借用他人证件入馆;不通过门禁闸机入馆。

2.未将阅读后的书籍放回原位或指定位置;将未经借阅图书放置于书包柜。

3.用个人物品占座;在窗台、地面放置个人物品;闭馆后将

个人物品留置阅览区、自习区。

4.随意挪动阅览桌椅、电脑等设备。

5.未经批准在馆内粘贴发放广告、宣传单。

6.在自习区、阅览区席地而坐、大声交谈、喧哗,接打手机。

7.在馆内用餐、吃零食;在阅览桌上放置废纸团、小食品、果皮果壳果核、空饮料包装等。

8.在阅览座椅、墙面等随意涂写、刻画;破坏书刊及其他设备设施。

9.馆内吸烟;馆内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用电设备。随意触碰馆内消防设施。

10.其他违反《图书馆读者管理制度》的行为。

(二)图书馆将协同学校学生管理相关部门对读者违规违 纪、不文明行为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对违规违纪及存在不文明行为的读者按以下方式处理:

1.发现不文明行为值班老师有权要求读者出示个人证件、确定身份并填写读者违规违纪、不文明行为登记单,对拒不出示证件或拒不填写违规违纪、不文明行为登记单的读者交由学工部或保卫处处理。

2.对第一次违反第一条第1至7项规定的读者登记个人信息后,由图书馆给予批评教育,劝诫其改正,不计违约。

3.对第二次或累计两次违反第一条第1至7项读者,登记个人信息后,计违约两次,暂停其入馆权限三个月并记入读者档案并通报所在学院。

4.对第三次或累计三次违反第一条第1至7项及第一次违反第一条第8-9项规定的;或经图书馆认定为违规违纪及不文明行为特别严重的读者登记个人信息后,暂停其入馆权限十二个月并记入读者档案通报所在学院。并与学生管理相关部门联系,按照学校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5.对违反第一条第10项规定的,由图书馆认定违规违纪程度后给予相应处理。

(三)图书馆鼓励读者对违规违纪及不文明行为进行制止或投诉,并保护投诉人的个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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